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規范數據采集程序,提高北京鐵礦石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“北鐵中心”)數據采集質量,確保指數客觀地反映市場情況,根據《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指數行為管理辦法》等政策法規,特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章 數據提供方的管理
第二條 北鐵中心為編制指數采集的數據樣本來源于會員、非會員數據提供方。
第三條 企業法人成為北鐵中心會員,應滿足《北京鐵礦石交易中心會員管理辦法》中會員需符合的條件,按該辦法規定辦理相關手續。
第四條 具有良好信譽、未成為北鐵中心會員的鐵礦石生產商、鋼鐵企業、貿易企業等法人組織,經指數編制團隊審議后可成為指數數據提供方。
第五條 專家委員會的管理參照《鐵礦石港口現貨價格指數專家委員會管理辦法》。
第六條 北鐵中心在審核指數數據提供方時,關注是否存在利益沖突情形。
第三章 數據提供的管理
第七條 數據提供方提供數據的渠道包括交易系統、郵件、即時通訊工具、電話等雙方認可的方式。
第八條 數據提供方提供數據的類型包括成交數據、申報數據、市場調研數據、交易驗證材料等。
第九條 數據提供方指定其數據報送部門或人員,按照《鐵礦石港口現貨價格指數編制方案》規定的時間、要素等要求,組織向北鐵中心提供數據。
第十條 數據提供方應提供真實、準確、完整的鐵礦石現貨交易數據。北鐵中心可要求數據提供方提交合同、發票等相關文件查看合同的履行情況,以驗證交易的真實性。
第四章 數據使用的管理
第十一條 北鐵中心在使用數據提供方提供的數據時,關注是否存在關聯方、利益沖突等情形。
第十二條 北鐵中心根據《鐵礦石港口現貨價格指數編制方案》及數據質量情況,使用全部或部分數據提供方提供的數據編制指數。
第十三條 北鐵中心妥善保管數據提供方提供的數據,確保數據的安全性、準確性和完整性,保存期限至少五年。
第五章 附則
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北鐵中心負責解釋和修訂。
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。